公示結果不影響任用的,辦理任用手續。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黨政領導職務人選在討論或者決定上報前,應當根據職務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醞釀。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領導成員的意見。非中共黨員候選人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民主黨派中央領導成員、工商聯和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應征求主管壹方管理人員的意見,醞釀決定。意見壹般以書面形式提出。協調人在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壹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壹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壹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