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回家翻出《交通道路安全法》(我大學學的是法律),把裏面的條款都看了壹遍,把城管執法的漏洞都找了出來,得出以下幾點:
1.執法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簡稱《規定》)第壹款規定:未當場口頭告知申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請註意,“明確”通知“的“規定”必須是“口頭”和“當場”;
2.執法人員違反了規定第二款:沒有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沒有回應委托人的提問。申請人陳述和答辯的內容是:“剛停了幾分鐘,能不能以教育為重,撤回處理通知書?”而執法人員的回復是:“我開的單子是收不回來的!我已經在線了,但是我沒有直接明確的回答申請人關於“停幾分鐘,我們能不能把重點放在教育上?”兩個明確的要求,而間接的回答是“名單永不收回”,態度十分傲慢。
3.執法人員違反了條例第五款:未當場向當事人送達違法停車告知單。執法人員將違法停車告知單直接貼在車輛上,只能適用於整個執法過程中駕駛員不在違法現場的情況,不適用於當事人在執法人員離開前及時到達的情況。假設違法停車告知單被其他人員剝離或者當事人因其他原因無法收到違法停車告知單,豈不是剝奪了當事人及時知情權和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申辯、申請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因此,執法人員的上述做法是違反規定的。
4.執法人員的執法依據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不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其停放地點。”的規定。
執法人員即使在場也堅持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不符,違背了立法本意。
今天早上給他們城管局打電話(全程錄音)。首先,他們的指揮中心接了電話。指揮中心說這是法律問題,讓我給他們法務部打電話。我給法務部打電話,把所有的法律法規都拿出來,說法務部的人傻。他說要向領導匯報,並給了我他具體管轄的中隊的電話,讓我給中隊打電話。中隊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是,他們沒有開這張違法停車告知單。可能是市容管理處。我又給市容管理處打了電話。市容管理處解釋說,執勤人員沒有權利抹去當時的違章記錄。然後我說,如果當事人在場,就沒辦法抹掉了。他說,如果當事人在場,執法人員可以再拍壹張照片,上報指揮中心排除。我跟市容管理處說,當時執法人員並沒有告知我這些權利,只是說如果上傳到網上就不會被抹掉,並沒有提到補救措施。市容管理科沒辦法幫我轉到信訪科。信訪科工作人員說我的情況確實違法,但應該屬於人性化執法的範疇(現在公安機關正在實行人性化執法和說理執法),可以協調解決罰款,但他想具體問壹下當時執法人員的情況是否屬實,讓我等他電話。
下午兩點,信訪科打來電話,說我的名單取消了。
晚上拿著100塊錢去交話費。但是,我的心很涼。從這件事我得出結論,以後壹定要盯緊警察,做到規範執法,不留把柄。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