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疫情的持續,許多人比在新冠肺炎更害怕個人信息在疫情期間被泄露。
公民壹方面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另壹方面又飽受個人信息泄露之苦。流行病學信息主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疾病健康信息、社會關系信息、行為軌跡信息等。因為涉及到很多個人隱私,調流工作需要壹直保密。據相關機構不完全統計,至今已發生十多起流媒體信息泄露事件,引發社會廣泛焦慮。
泄露個人信息的具體工作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網絡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張新寶多年來致力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研究,也參與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工作。他認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為應對疫情,管理部門有權在未經個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相關個人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包括收集)。但必須有壹個前提,就是要用於特定的目的,並且有保密的義務。在公開的任何壹個環節,相關責任人員和單位都要依法承擔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