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第十八條設區的市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律師事務所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