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法律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壹般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隨叫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為: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3.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並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應被逮捕;4.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在押人員;5.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起訴、壹審、二審期間內不能再辦結,而需要查證審理的案件,包括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對因鑒定時間長、辦案期限屆滿無法總結的案件,從期限屆滿之日起,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或者監外執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如果違反,部分或全部保證金將被沒收,嚴重者將被監視居住和逮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