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性騷擾中使用的壹切物品,如色情出版物或筆記,或收到的騷擾短信、郵件等電子信息,本人被騷擾的視頻、錄音信息,以及證人能夠出示或證明的有關騷擾的事情,都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