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患者自身的角度來說,活人會讓患者自己決定是否繼續治療。從生前遺囑的定義來看,人們在無法治愈的損傷或瀕死的末期,明確簽署自己想要或不想要什麽樣的醫療的指令性文件。這種指令性文件的簽署,可以使患者在無法治愈的傷害結束時免受痛苦。壹般來說,大部分重傷患者由家屬決定是否繼續治療。如果不是因為經濟問題,絕大多數家屬希望盡可能讓患者活下去,選擇繼續治療。然而,在無法治愈或手術成功率極低的情況下,壹些患者自己寧願平靜地度過最後的時光,也不願繼續窩在方形的病房裏。生命的開始註定有壹天會結束。人有生存的權利,其實在最後的時候,他們希望有權利做出最後的決定,是繼續治療還是放棄。因為只要是人都有可能生病,如果是不治之癥,沒有人會願意繼續痛苦下去!生前遺囑本身的本意也是尊重患者決定自己生活的權利。而生前遺囑的執行是患者處於無法治愈的狀態,醫生選擇不治療是尊重其意願的,所以確定無法治愈的狀態,需要經過哪些程序,是否以主治醫生的診療結果為主要判斷,就顯得尤為重要。所以生前遺囑是可以接受的,實際執行起來各方面還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