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止訴訟或者執行的案件,已繳納的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和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和執行的,不再繳納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
3.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二審法院受理費。
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繳納的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應當按照增加的訴訟請求數額返還;(2)在法庭調查終結前,當事人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的訴訟請求數額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