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妓女在網上被詐騙,受害人可以先收集與詐騙有關的證據,然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區分是否是組織賣淫罪。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意圖?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壹般參與賣淫者不作為犯罪處理,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如果幾個妓女為了多掙錢,傳遞信息,提供方便,互相掩護而進行賣淫,因為都是妓女,沒有主仆之分,也沒有固定的組織者,壹般不應該以犯罪論處,而應該以治安管理處罰。但如果行為人不僅自己參與賣淫,還組織他人賣淫,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賣淫。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如果壹些賓館、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雖然負責人放松了管理,但只要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第三,嫖娼被抓需要什麽證據?
1.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只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2.認定賣淫嫖娼,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民警還要調查其他證據,比如被抓個正著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書證;或者可以證明賣淫的視聽資料;或介紹或容納人們的證詞;或者其他證人、物證等。
3.嫌疑人不承認賣淫,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賣淫。
4.因為法律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和婚前性行為,公安機關只能認定賣淫嫖娼,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基於感情,而是基於金錢和性交易。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賣淫女在網絡上被詐騙,受害人可以先收集與詐騙有關的證據,然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介入調查。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