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壹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