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第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和移送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