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解雇員工的條件
企業可以辭退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無效的職工: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3.服務態度差,經常和顧客吵架或者損害消費者利益。
4、不服從正常調動。
5.貪汙、盜竊、賭博和貪汙還不夠刑事處罰。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辭退條件的員工,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