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天氣災害易發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災害防禦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完善災害應急預案,明確各類災害的應對措施和處置程序,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防禦責任。第六條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風險評估工作。
交通運輸(公路、鐵路、民航)、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林牧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管、民政、通信、廣播電視、旅遊、教育、經濟和信息化、水利、電力、煤炭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落實防禦氣象災害的措施,並與氣象主管機構建立災害信息互聯。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惡劣天氣災害的頻率、強度、損失、成因、性質和影響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建立災害數據庫,並根據災害分布和評估結果劃定惡劣天氣災害風險區域,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城鄉發展規劃、重點區域或者區域開發建設規劃、種植結構調整和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在不利天氣災害風險區域啟動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區域經濟發展以及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前期工作時,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避免和減輕不利天氣影響。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和普及惡劣天氣防災減災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第二章發布與傳播防範預警信息第十條根據大風級別、暴雨暴雪強度和持續時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依次實施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級災害預警,逐步提高災害預警級別和防範措施。第十壹條易受惡劣天氣災害影響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防災管理系統,采取防災措施,有效防範災害風險。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開展災害風險預警,組織有關單位排查地質災害隱患,加強巡查和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十三條縣(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統壹向社會發布惡劣天氣警報、災害預警信號和相關防禦指南,並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和上壹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第十四條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傳播惡劣天氣預警和災害預警信號。
惡劣天氣災害橙色、紅色預警期間,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通過直播、滾動廣播、微信、微博、網上推送、短信等方式傳播惡劣天氣事實和防禦指南,提醒公眾做好防禦準備。第十五條學校、醫院、商場、農貿市場、體育場、機場、車站、旅遊景區(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和易受惡劣天氣影響的單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接收和傳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傳遞災害預警信息,幫助群眾做好防災避險工作。第三章應急措施第十六條惡劣天氣預警和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啟動本級應急預案,進入應急響應狀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開展應急宣傳動員,做好早期預防和災害應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