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6年以內的摩托車免於檢驗機構檢驗,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已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轉讓(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汽車報廢單(取消汽車的檔案),再進行買賣。
車輛年檢程序
1.車輛單位或車主需填寫《機動車年檢表》,按當地車管所規定的日期送到指定地點進行年檢。車輛檢驗合格後,由車輛管理機關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年檢表》上加蓋印章;
2、長期在外地執行任務不能按期參加檢驗的車輛,由車主申請,報經原車管所委托駐地車管所進行檢驗。檢驗結束後,將檢驗結果通知原車輛管理所;
3.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參加年檢的車輛,應提前向當地車管所申請延期。
1.擴大私家車免檢範圍,優化年檢周期(新規自2020年10月20日起實施)
在實施6年內6座以下非營運小型客車免檢的基礎上,將6年內7至9座非營運小型客車納入免檢範圍。6年以上不滿10年的非營運小型客車,檢驗由每年1次調整為每兩年1次。
註意,以下三種情況不能享受免檢政策:
1,面包車;
2.非法改裝依法受到處罰的汽車;
3、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此外,自交付之日起超過4年未註冊登記的汽車不享受6年免檢政策。
2.電子年檢標簽
2020年3月1日起,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哈爾濱、南京、杭州、寧波、濟南、株洲、深圳、海口、成都、貴陽、玉溪、烏魯木齊等16個城市成為首批試點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