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路段(二)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禁止停車(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場所30米以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人員外,禁止停車(四)車輛未停穩前,禁止駕駛車門和人員上下車, 並且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五)路邊停車應當靠近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下車、上下車或者裝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