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傳喚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不能使用訊問筆錄。刑事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或那些不是明確的犯罪嫌疑人。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是指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
第壹,借款糾紛只是民事糾紛,不會涉嫌刑事責任,更談不上坐牢(除非涉嫌詐騙);
第二,如果妳涉嫌刑事責任,比如詐騙,那麽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是壹回事,妳承擔了刑罰之後就不能逃避民事責任;
第三,不再有壹件事的懲罰。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不能因同壹件事再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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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是行為人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的。規定民事責任的目的是為了恢復和補救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民事賠償責任產生於違反民事義務。
但民事責任不同於民事義務,民事義務規定了義務人應該做什麽或者不應該做什麽,不具有懲罰性,而民事責任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具有懲罰性;民事義務產生於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民事責任只能產生於違反義務的違法行為。根據責任產生的原因,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文章
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受款人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罪,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但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貸款人起訴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格審查原因、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交付方式、資金流向、借貸雙方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壹)貸款人明顯不具備貸款能力;
(二)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
(3)貸款人無法提交債權憑證或提交的債權憑證可能是偽造的;
(四)雙方當事人在壹定期限內多次參與民間借貸訴訟的;
(5)壹方或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款事實陳述不清或不壹致的;
(六)當事人對借款事實的發生沒有爭議或者抗辯明顯不合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其他債權人提出事實異議的;
(8)其他糾紛當事人低價轉讓財產的;
(九)當事人不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認定為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作出駁回其請求的判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或者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百壹十二條、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制造或者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對單位處以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他人在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自己是保證人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為保證人,貸款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體明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