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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各銀保監管分局、中鐵Xi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陜西監管局、西部機場集團、民航西北空管局、中航油西北公司:

根據《工程建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1]65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陜西銀保監管局、xi鐵路監督管理局、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制定了《陜西省工程建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陜西省交通運輸廳陜西省水利廳

陜西銀保監局xi鐵路監督管理局

西北民航地區管理局

65438+2022年10月30日

(規範性文件:10-802[2022]3號)

陜西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實施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發揮工資保證金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1]6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所承包工程的專業承包單位)在銀行設立的,按照工程建設合同金額的壹定比例存儲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支付所承包工程所欠農民工工資。

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銀行業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保函替代,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探索引入項目擔保公司擔保和項目保證保險。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使用和返還。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

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與當地工業工程建設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至少每半年對工資保證金的存儲、使用、監管、返還、案件處置等事項進行壹次會商研判,加強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形成監管合力,確保工資保證金制度規範平穩運行。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由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具體管理。

各區市、楊淩示範區和韓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應的行政區域以下統稱為“工資保證金管理區域”。

同壹項目地理位置涉及兩個以上工資保證金管理區域,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的存儲

第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銀行存入工資保證金或者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第七條辦理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依法開立、存儲、查詢、支取、關閉工資保證金賬戶並出具保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項目所在地工資保證金管理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評級和優秀的服務水平,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資擔保業務服務。

第八條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批準開工報告)或者工程開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的項目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工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並在5個工作日內將通知抄送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監理人發出交通建設項目開工令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總承包單位及時存儲工資保證金,並在開工令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將通知復印件送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九條存儲工資保證金的總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儲協議》(附件1),並將協議復印件送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采用銀行保函代替現金存放工資保證金的總承包單位,應將銀行保函合同原件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保存。

第十條經辦銀行應當規範工資保證金賬戶的開立工作,為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提供必要的便利,與開戶單位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工資保證金賬戶進行專門標記,並在相關網絡查控平臺和電子專線信息傳輸系統上對查封、凍結或劃撥設置進行整體限制,防止不當查封、凍結或劃撥,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壹條工資保證金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金額的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為1%。單個項目存儲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壹工資保證金管理區域有兩個以上在建項目的,第二個項目(按工資保證金備案時間排序)和新項目的存儲比例為0.5%。

總包商以銀行保函而非現金方式存放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保函的擔保金額不得少於以現金方式存放的金額。

第十二條施工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且工程總承包方在施工合同簽訂前壹年內未發生拖欠工資保證金管理區域內所承接工程的工資,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結合保障本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實際情況,對該工程免繳工資保證金,並出具《免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決定書》(附件2)。

前款規定的施工合同金額標準可以適當調整,調整範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工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總承包單位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後,工資保證金管理區域內建設工程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工資的,新開工項目存儲比例降為0.3%;連續三年未拖欠工資且按要求實行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新開工項目可免於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2年內已拖欠工資保證金管理區農民工工資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調整為2%;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列入《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調整為3%。

第十四條工資保證金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開立該賬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工資保證金賬戶監管期間,開戶的施工總承包方可以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資保證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除《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工資擔保賬戶中的本金。

第十五條工資保證金具體存儲比例和浮動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行業工程建設部門研究確定。工資保證金存儲比例根據全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實際情況,每三年動態調整壹次,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銀行保函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受益人,保函性質為見票即撤銷(附件3)。

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行政決定,責令其限期清償或者先行清償。到期拒不清償的,經辦行應當按照保函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總包商應在其項目施工期間提供有效的銀行保函,所提供的銀行保函有效期至少為1年,且不得短於合同期。未完工程擔保到期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銀行擔保到期前壹個月,通過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發送預警,提醒總承包單位更換新的擔保或者延長擔保有效期。

第十八條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存放工資保證金或者開立銀行保函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名單及相應項目名稱,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本項目工資保證金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維權信息公告欄內容。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支付或者提前清償的行政決定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履行的(附件4、5),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向經辦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通知書》(附件6),並附農民工工資表。 經辦銀行應當在收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支付相應金額的款項。

被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提前清償的行政決定,且總承包期滿拒不履行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向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保證金使用報告(其中應包括基本情況、 行政決定書、送達回執、農民工工資花名冊、農民工銀行卡號等。 ),以及所在市(區)。

施工總承包采用銀行保函代替工資保證金。出現前款情形的,提供銀行保函的經辦銀行應當在收到《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按照銀行保函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工資保證金使用後,總承包商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足工資保證金。

如果用銀行保函代替工資保證金,總包商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與原保函範圍和金額相同的新保函。施工總承包商開立新的保函後,原保函將失效。

第二十壹條經辦銀行應當每季度向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供工資保證金對賬單。

第二十二條工資保證金對應的工程竣工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書面承諾本工程不存在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在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告欄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示30日後,可以申請解除工資保證金賬戶監管或者退回原銀行保函。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在審核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銀行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退(銷)付確認函(附件8)。經辦銀行收到確認函後,將註銷工資保證金賬戶,相應資金不再屬於工資保證金。總承包商可以自由處置賬戶資金或撤銷賬戶。

以銀行保函代替現金存放工資保證金且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在審核後3個工作日內退還銀行保函原件。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審核中發現相應項目存在尚未解決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應當在審核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履行清償(先予清償)責任後,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返還工資保證金或者再次返還原銀行保函。

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定期(至少每半年壹次)核對機制。工程經核實已完工且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壹定期限內未提交返還申請的,應當主動啟動返還程序。

第二十三條施工總承包單位認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工資保證金監管

第二十四條工資保證金應當專款專用,除用於清償或清償總承包工程中拖欠農民工的工資外,不得挪作他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務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理由查封、凍結或劃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管。總包單位未按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存儲或者補充工資保證金(或者提供、更新擔保)的,依照《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管理臺賬,嚴格規範財務和審計制度,加強賬戶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對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問題,工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未按規定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

金融監管部門要督促金融機構開辟綠色通道,簡化開戶所需法定代表人面簽等手續和相關材料,並負責指導經辦銀行對查封、凍結或劃撥做出整體限制。

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取、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工資保證金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市政、鐵路、公路、航道、民航、水利等工程的房屋,參照本規定執行。

工資保證金由工程擔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證保險代替的,參照銀行保函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年10月《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1]65號)實施前已按當地原工資保證金政策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或保函繼續有效,其日常管理、使用和返還仍按原規定執行,直至工程竣工。2021 11 1《關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21]65號)實施後,工資保證金存儲與規定不壹致的,應當在2022年5月1日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整改到位。本辦法實施後,尚未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新開工項目和在建項目的工資保證金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