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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政策

壹、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稅前扣除

享受的主體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註冊個體工商戶之月起三年內(36個月,下同)按每戶每年12000元的限額扣除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最高限額標準可上浮20%。

技巧

1.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退出現役,通過自謀職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應納稅額低於上述扣除限額的,減免稅以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除限額的,以上述扣除限額為限。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

4.只有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的,才能享受定額優惠。

5.自主創業的經營範圍沒有限制。

6.壹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役士兵司關於進壹步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9]21號)

二、吸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就業稅收抵扣問題

享受的主體

錄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招收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起,三年內按實際招收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上浮50%。

技巧

1.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退出現役,通過自謀職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及其他單位。

3.企業與自主就業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應根據職工人數和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計算企業減免稅總額,每月在減免稅總額內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少於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大於減免稅總額的,以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當年不能完成扣除的,不結轉下壹年度。

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

6.每名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為3年。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退役士兵司關於進壹步支持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9]21號)

三、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的,其提供的應稅服務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技巧

1.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出具的轉業證明。

2.壹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轉業幹部自謀職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3第壹條第(四十)項。

四、對安置自謀職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企業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享受的主體

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新辦企業。

優惠內容

新設立的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免征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三年。

技巧

1.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占企業總數的60%以上(含)。

2 .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級以上部隊出具的證明。

3.壹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