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稅務發票的流程可以參考以下步驟:
第壹步,在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提交納稅申報表等必要材料;
第二步,在同壹個窗口申報繳納稅費;
第三步,在同壹個窗口領取發票。
發票開具:
發票的開具規定如下: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1.開具普通發票的規定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逐欄、次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並使用國稅機關統壹監制的異地發票,並要求存根聯在開具後要按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4.發票僅限於在本市或本縣購買和進貨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應當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壹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支付款項,向收款人索取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關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納稅人不得在下列行為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商品;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向國外銷售應稅服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商品無償送給他人;提供非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並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設備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