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元以上2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5%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15日。
有兩種情況:普通檢查逃逸和肇事逃逸。根據治安條例,交通肇事後逃逸,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元以上2元以下罰款,也可以處15以下拘留。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三條對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2元以下罰款,並處不超過15日的行政拘留,記12分;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普通檢查應該是罰2元-治安2元。沒有交通事故,沒有拘留,沒有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