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全市刑事犯罪情況,研究制定防範和打擊對策;組織和指導全市刑事偵查工作和刑事技術偵查建設,指揮和直接參與偵破暴力恐怖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組織協調跨市、縣(區)聯合查處的重大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有五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全市刑事案件的調查統計和犯罪形勢的分析研究;負責本單位的政治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承擔各類文件和資料的處理、上傳和發放;負責後勤保障。
2.壹大隊(刑偵基礎大隊):負責全市刑偵基礎工作和刑事特殊情況工作;負責辦理本支隊的案件移交。
3.二大隊(案件偵辦大隊):負責並直接參與全市重特大案件和暴力恐怖案件的偵破和追逃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4.第三大隊(刑事技術大隊):負責全市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現場技術處理,各種疑難痕跡、微量物證的檢驗鑒定,人體重傷鑒定,傷殘評定,精神病鑒定;負責刑事技術分析研究、開發利用、刑事情報資料收集和歸檔。
5.四大隊(警犬訓練大隊):負責警犬的訓練和使用。
(2)駐馬店市公安局技偵支隊
直接參與上級規定的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有五個實戰單位:指揮室、第壹旅、第二旅、第三旅和第四旅。
(3)駐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組織實施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全市機動車安全檢測、駕駛員考核、管理和號牌發放;參與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規劃;負責全市交警系統經費管理、裝備規劃、發放。有16個部廳(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上傳和分發文件,與權威部門溝通;負責起草文件和報告;收集和反饋交通信息;負責重大警務活動的指揮和協調。
2.政工科:負責全市公安交警的教育培訓;負責支隊黨務、人事、群團組織、紀檢(監察)工作。
3.法制部門:負責全市交警系統的執法管理。
4.裝備財務科:負責支隊機關後勤保障和財務管理。
5.宣傳科:負責交通管理宣傳。
6.交通設施科:負責交通設施的規劃、維護和管理。
7.交通秩序管理處:負責全市交通秩序管理。
8.車管科(駐馬店市公安局車管所牌子):負責全市機動車和駕駛人的管理及號牌發放;負責全市機動車輛的安全檢查。
9.壹大隊(街北交通場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北區域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以及區域內機動車和駕駛人的管理和教育。
10.二大隊(街南交通場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南區域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和區域內機動車及駕駛人的管理教育。
11.第三大隊(鐵東交通野戰大隊):負責鐵路以東區域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和區域內機動車及駕駛人的管理教育。
12.第四大隊(特勤大隊):負責全市主要道路和107國道的機動車巡邏和動態章糾;承擔三級以上安保活動的護送任務。
13.第五大隊(事故處理大隊):負責處理全市道路交通事故。
14.非機動車管理大隊:負責全市非機動車管理工作。
15.高速公路大隊:負責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公共秩序維護。
16.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中心:負責機動車駕駛員的考試。
(4)駐馬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
掌握和研究全市社會治安動態,組織實施社會治安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治安法規,指導派出所業務建設;參與重大事件和事故的處理;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負責城區主要道路巡邏和城區“110”報警的前期處置;負責戶籍、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槍支彈藥、危險品和特種行業管理;負責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保安服務公司的工作和建設;負責重大突發事件的防暴工作。實戰單位10。
1.指揮室:指導和負責全市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立案偵破統計工作;承擔各類文件資料的處理、上傳和發放、文秘工作、資料歸檔、後勤保障等工作。
2.壹隊(治安管理隊):負責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槍支彈藥、爆炸危險品的管理。
3.二大隊(案件偵查大隊):指導和參與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的偵破工作。
4.第三大隊(單位內部保衛大隊):指導和參與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業務管理。
5.四大隊(戶政大隊):負責戶籍登記、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管理和人口統計。
6.五大隊(基礎業務建設大隊):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的基礎業務建設。
7.第六大隊(治安防暴大隊):負責全市重大突發案件(事件)的應急處置。
8.第七大隊(治安巡邏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北的治安巡邏,以及“110”報警的前期處置。
9.第八大隊(治安巡邏大隊):負責鐵路以西、解放路以南治安巡邏,早期處理“110”報警。
10.九大隊(治安巡邏大隊):負責鐵路以東治安巡邏及“110”報警的前期處置。
(5)駐馬店市公安局監管辦管理支隊
負責看管、管理和教育在押人員;全市查處的賣淫嫖娼集中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承擔進京和省外上訪人員的收容遣送任務和市信訪局交辦的上訪人員收容遣送任務;負責治安管理和司法羈押管理;指導並負責看守所的安全防範工作。有六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文件的上傳分發、內外協調、在押人員信息的收集、反饋和上報,對縣監管場所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在監獄處理案件;負責監理隊伍的建設。
2.駐馬店市公安局第壹看守所:負責監管在押人員。
3.駐馬店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負責監管在押人員。
4.駐馬店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負責進京和出省上訪人員中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者的收容教育;承擔進京和省上信訪人的收容遣送任務和市信訪局交辦的信訪人收容遣送任務。
5.駐馬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中心:負責公安行政拘留、管理和教育司法拘留人員。
6.駐馬店市公安局強制戒毒所:依法對吸毒人員進行戒毒治療和法制道德教育。
(6)駐馬店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研究和掌握全市經濟犯罪動態,制定防範和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縣域公安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參與查辦涉稅和金融犯罪等經濟案件。有五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掌握、分析、研究全市經濟犯罪情況;負責經濟情報信息的收集和歸檔以及檔案、贓款贓物的保管;負責文件審核、業務培訓、行政事務和政治工作。
2.壹隊(涉稅犯罪偵查隊):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3.二大隊(金融犯罪偵查大隊):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擾亂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4.第三大隊(公司犯罪偵查大隊)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對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貪汙、挪用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四大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偵查大隊):負責指導、協調擾亂市場秩序、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8)駐馬店市公安局禁毒支隊
研究和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動態,制定防範和打擊對策;組織和指導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禁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有三個實戰單位。
1.指揮室:負責上傳下發文件、開展毒品偵查、情報收集、禁毒宣傳、禁毒執法檢查等工作。
2.壹大隊(禁毒大隊):打擊查處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刑事案件。
3.二大隊(禁毒大隊):取締非法種植、吸毒的違法犯罪活動。
(九)駐馬店市公安局消防支隊(現役)
負責全市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和指導全市消防安全宣傳和社會消防力量動員訓練;指導全縣消防業務和隊伍建設;承擔市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駐馬店公安幹部中等職業學校更名為駐馬店市公安局警官培訓中心。
負責全市公安民警崗位培訓、警銜晉升培訓、新民警崗前培訓、專業技術培訓、知識更新培訓。有五個科:秘書科、政工科、教務科、學生管理科和總務科。
(11)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是駐馬店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驛城區的治安工作和治安隊伍建設。
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所屬刑警大隊、經偵大隊、治安大隊、治安大隊、禁毒大隊。15派出所:西苑派出所、人民派出所、新華派出所、東風派出所、老街派出所、橡樹林派出所、劉戈派出所、香山派出所、順河派出所、胡渺派出所、各市派出所、關王廟派出所、水屯派出所、古城派出所、朱古洞派出所,其中刑警大隊、經偵大隊、治安大隊、禁毒大隊。
(12)駐馬店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
駐馬店市公安局駐馬店高新開發區分局是駐馬店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負責高新開發區的治安工作和治安隊伍建設。有兩個副科級機構,即辦公室(有警察廳的標誌)和政治工作室。
駐馬店市公安局高新開發區分局下轄刑警大隊、治安大隊、治安大隊三個大隊,韶山派出所、高東派出所兩個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