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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煤炭管理局機構設置

(1)辦公室

組織和綜合協調本機關的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接待、調研、會議組織、安全保衛、財務管理、車輛管理、綜合管理、通訊聯絡等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和婦女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機關管理制度;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下屬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負責煤炭生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2)行業管理辦公室

負責起草全市煤炭發展戰略,制定並實施煤炭工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地方煤礦的基本建設、資源整合和技術改造;配合有關部門對煤炭基本建設項目的資質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煤礦審核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負責全市煤礦質量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市煤礦生產能力的審批、定崗定員、勞動組織管理;負責全市地方煤礦煤炭產量和產值的統計和上報;分析和調查煤炭行業的經濟運行情況;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負責煤礦分類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煤礦環境保護工作。

(3)安全生產部

負責宣傳和貫徹煤礦安全法律法規;負責煤礦水害防治和“壹通三防”工作;負責燃氣等級鑒定的審核和上報;負責本轄區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煤礦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或者行政處罰;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治理和檢查;參與協調煤礦事故和災害的救援工作;參與或者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煤礦事故;協助相關部門管理火工品。

(4)教育和培訓部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煤炭行業管理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組織指導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開展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指導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開展煤礦從業人員備案、資格準入和管理工作。

(5)技術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煤炭工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技術研究和鑒定,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組織研究制定煤礦生產技術政策和標準,實施日常技術指導;審查煤礦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改造設計;負責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和煤礦機電運輸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煤礦技術人員配置,協調相關煤礦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參與煤礦事故和災害的救援工作。

(六)紀檢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其所屬系統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監督檢查局黨組、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大額資金使用,工程項目招投標,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勤政工作責任制情況;協助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煤炭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經批準,初步核實本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情況,參與調查本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處級及其所屬部門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 並調查或配合部黨組調查本部門及所屬系統其他黨員幹部違紀案件; 受理對本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舉報和投訴,受理對本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處分決定的投訴;負責目標管理和紀檢信訪穩定工作;承辦市紀委監察局和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7)組織宣傳部門

負責局黨組的日常事務;負責局黨組中心組的理論學習;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幹部管理和考試、錄用、調配、考核、任免、獎懲、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負責老幹部的管理和服務;負責表彰和評選;負責對外宣傳。

(8)法律部

負責宣傳貫徹煤炭法律法規;負責煤炭行業的普法教育;負責行政法制審核和行政執法監督;負責行政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涉法信訪穩定工作。

(9)營銷辦公室

負責維護煤炭市場運行秩序;協調運輸與需求的關系;整理和發布煤炭運銷市場信息;編制並上報煤炭運輸計劃;負責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管理,培育和發展煤炭市場;配合有關部門監督煤炭產品質量。

(10)政府機關黨總支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組織領導黨支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負責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發展黨員,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和培養;負責制定機關總支部相關工作制度,定期召開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總支部重大事項;負責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群工作,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和黨組織的批評和建議;負責組織事業單位政治理論學習;負責黨費收繳和黨員統計工作;負責共青團工作。

(十壹)工會。

負責機關工會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維護機關幹部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在許可範圍內反映和協商解決幹部職工的合法訴求;負責組織開展群眾性文體活動,活躍機關業余文化生活,促進機關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在扶貧活動中送溫暖,幫助幹部職工排憂解難;負責局班子成員壹對壹幫扶工作;負責工會會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完成市總工會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12)鄭州煤炭監察執法總隊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省、市煤炭法律法規;監督管理市、縣(市)派駐煤礦企業安全監察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受市煤炭局委托,組織對煤炭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或行政處罰。

(13)鄭州礦山救護大隊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煤炭系統事故災難救援工作;負責指導縣(市)救護中隊工作和煤礦企業輔助救護組織建設;負責組織煤礦救援培訓和礦山救援演練;負責煤礦預防性安全檢查,為煤礦企業提供救援技術服務。

(十四)鄭州煤礦瓦斯水害防治技術指導中心。

負責煤礦瓦斯水害規律及其防治的研究,為煤礦企業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提供技術指導;督促煤礦企業執行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依法處理違法行為;組織檢查煤礦企業瓦斯、水害防治機構、隊伍、制度和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建立健全煤礦企業瓦斯水害防治檔案,組織對重大瓦斯水害隱患進行論證,提出解決方案;組織檢查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瓦斯抽采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情況,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四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制定全市煤層氣(瓦斯)抽采利用規劃;對受水威脅嚴重的礦井,負責督促企業收集整理水文地質資料,制定中長期防治水規劃,配齊探放水設備,組織檢查企業現場管理措施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