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規則壹。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規則三。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壹審宣判前,贓款贓物及賠償款已全部退還;
(三)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擴展數據
案例:
2014 10 17,黃芷君在網上找到了“職業養卡人”崔某。他給崔某打電話,介紹自己是建築行業的。因現金流問題,要求崔某代為償還信用卡借款2萬元,並承諾給300元手續費。
為了讓崔相信自己,說:“如果這次還款順利,妳每個月幫我‘養卡’怎麽樣?”崔同意了,並同意與會面和交易。
下午,兩人如約見面。給了崔壹張信用卡,上面有他的名字、密碼和電話號碼,還有300元手續費。為了驗證信用卡是否有效,崔先轉了7000元。確認賬戶後,崔立即通過POS機刷回了7000元。
成功刷回錢款後,崔向轉賬1萬元。沒過多久,黃芷君的手機提示還款成功。當崔試圖將轉出的資金轉回時,制止了他,並“好心”提醒:“不要馬上將錢轉回,否則很容易被銀行發現。”剛從事“以卡養卡”業務不久的崔覺得有道理,沒有立即將654.38+0萬元轉賬。
後來,接到電話,向崔謊稱有朋友來看他,離開壹會兒,馬上回來。崔在等回來。在離開後,崔向其信用卡轉賬1萬元。
離開現場的黃芷君在收到2萬元還款成功的短信後,立即致電銀行更改信用卡密碼。然後,黃芷君掛失了他的信用卡,並補辦了壹張新卡。就這樣,黃芷君自己留了兩萬塊錢。
還在原地等的崔以為差不多可以把資金轉回來了,卻發現信用卡不能用了,還不停提示密碼錯誤。崔給打電話詢問,對方說不會錯,並答應馬上回來。等了很長時間後,黃芷君沒有回來。崔再打電話時,發現對方已關機。此時,崔意識到被騙,報警求助。
法網恢恢,終被擒獲。
2017年2月6日,黃芷君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查,黃芷君還利用類似手段騙取他人現金21萬元。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信用卡還款的本質就像非法套現,存在很大風險。檢察官提醒大家,犯罪分子是在利用人們想賺小錢的心理實施詐騙。每個人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貪圖小利而掉入別人精心設計的陷阱。最後還是得不償失。
參考資料:
大眾網-青島黃島:騙子盯上“職業持卡人”詐騙4萬。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犯罪案件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