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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護令的概念

應該是“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狀”是對“人身保護令狀”形象的通俗稱呼,其法律依據是2013 1生效的《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那麽第101條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即在提起訴訟之前申請行為保全。

對於已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當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載明申請法院保全的範圍。壹般來說,申請保全的範圍是: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或跟蹤申請人,或與申請人或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禁止被申請人在下列場所200米範圍內活動:申請人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或者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其他場所;

4.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壹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價值較大的財產;

5.必要且符合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有的住所。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證明其已經遭受、正在遭受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危險的初步證據,如照片、病歷、司法鑒定、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相關記錄或者證明、向申請人發出的含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48小時內決定是否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裁定立即生效。人身保護令是加在施暴者頭上的“詛咒”。被限制行為的當事人不履行令狀的,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