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和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