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疫情期間的報告要求
1.疫情期間,除非必要,所有居民不要外出;如果非要旅遊,禁止去中高風險地區。
2.已報告外出的居民,外出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個人防護,及時如實報告活動軌跡和身體健康狀況。
3.外出返回居民,提前三天向當地社區報告,返回後按相關要求提供核酸檢測報告陰性證明。社區必須密切關註其日常健康,並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如果在疫情期間做生意,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罰款。所以建議按照國家法律做生意。
1.疫情期間做生意是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礙社會管理,對社會危害很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防疫知識和措施
1.無發熱,無流行病學史:註意個人防護,增強免疫力;
2.無發熱及流行病學史:居家隔離,監測體溫,必要時篩查病毒核酸,如有不適及時到定點醫院發熱門診就診;
3.發熱,無流行病學史:居家隔離,社區醫院治療,體溫監測,病情進展及時到就近醫院發熱門診就診;
4.發熱及流行病學史:立即到定點醫院發熱門診就診,減少人群接觸,加強個人防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的。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