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救濟金的申請條件是什麽?
失業補助申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如果妳辭職,妳就不能領取失業保險。提交成功後,後臺會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核後會短信告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