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壹)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
(二)相關合同、章程和協議。
(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文件和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第十三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齊全,稅務登記表內容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日辦理並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不齊全或者稅務登記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當場通知其補正或者重新填寫。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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