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制度安全和向政治領域滲透的黑惡勢力;
2.控制基層政權、操縱和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惡勢力;3.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裏,稱霸壹方,欺壓殘害百姓的“村霸”等惡勢力;
4、在征地、土地租賃、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的黑惡勢力;
5.操縱、經營“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6、非法高息放貸、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7.境外黑社會和跨國跨境惡勢力的滲透。
黑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
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或者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