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擬定教育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和協調國家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的實施。
(三)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和監督各區、縣(國)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
(四)負責全國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國中小學校長資格認定;參與制定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教育和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範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
(五)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制定有關教育籌資、教育貸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礎設施投資的法規和辦法。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增長原則,監控各區、縣(地)教育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家教育基本建設和所屬教育機構的資金和國有資產;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內的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全國各類學校網點布局規劃的調整,以及學校基礎設施、校舍、學校財產、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負責管理全國學歷教育和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計劃。負責繼續教育、成人自學考試、掃除青少年文盲等工作。
(八)負責管理、協調和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審核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負責協調與港澳臺的教育交流。
(九)負責國家教育局機關司局領導幹部的勞動工資、人事調配、人員編制管理和考核管理;指導全國教育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