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擴展數據:
恐嚇是通過損害他人的權益或公眾的利益來威脅他人,使其感到恐懼和恐慌。在很多國家,無論是否對對方實施暴力,無論是否行使暴力行為,即使只是口頭威脅受害人(對方),對當事人或其家人、公司、財產權等存在死亡威脅或傷害,都是刑事犯罪。
包括死亡威脅、炸彈威脅、自殺威脅等。如果意圖是通過這種方式獲取他人財物或利益,則稱之為“以錢相要挾”。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