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疫情防控政策:
1,科學準確劃分風險區域。按照建築物、單元、樓層、住戶劃定高危區域,不得隨意擴大到社區、小區、街道等區域。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臨時封閉;
2.進壹步優化核酸檢測。不按行政區域進行全員核酸檢測,進壹步縮小核酸檢測範圍,降低頻率。根據防疫工作的需要,可以進行抗原檢測。高危崗位和高危區域的員工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酸檢測,其他人員願意做所有檢測。除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托幼機構、中小學等特殊場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不查衛生編碼。重要機關、大型企業和壹些特定場所可以由屬地自行確定防控措施。對跨區域流動人口不再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和健康碼,不再實施落地檢查;
3.優化和調整隔離模式。應該對感染者進行科學的分類和治療。無癥狀感染者和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輕癥病例壹般采取居家隔離,也可自願選擇集中隔離治療。加強居家隔離期間的健康監測,隔離第6、7天連續兩次核酸檢測Ct值≥35後解除隔離。如果病情加重,會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有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可居家隔離5天,也可自願選擇集中隔離,第5天核酸檢測陰性後解除隔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