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1,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八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壹)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的,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二)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的。
(四)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屬於前款規定的情形之壹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壹)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壹審判決前,贓款贓物已全部返還或退賠。
(三)未參與贓物或贓物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四條詐騙近親屬財物,近親屬知情的,壹般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確需以騙取近親屬財物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詐騙未遂,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詐騙不特定多數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證的。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2)撥打詐騙電話500次以上。
(3)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
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詐騙既遂與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從重處罰的規定處罰;達到相同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渠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犯罪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清楚的,應當返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被騙取的款物占本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孳息總額的比例返還被害人,但應當扣除已經退還的賠償金。
第十條行為人已將騙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
(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