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法律文書的送達沒有具體期限,只有上訴期限,所以對裁定書的送達沒有具體期限。
委托送達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托書和有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電子送達方式與傳統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郵件壹旦發送成功,訴訟文書即視為送達,具有法律效力。郵件到達時間就是送達時間,系統會自動生成送達回執,返回給案件管理系統。
註意:
法院在發送郵件時,會將相關短信提示信息發送到收件人的手機號碼。訴訟期間,手機號碼停用或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法院,否則無法送達或無法及時送達,後果自負。
根據法律,電子服務必須得到收件人的同意,但在實踐中,電子服務優先的原則適用。受送達人為非自然人或者律師代理人的,應當采用電子送達方式。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不同意,也可以采用傳統的送達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條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164條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