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送達過程中,法院有時會打電話給當事人索取法院傳票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可以選擇親自領取,也可以要求法院郵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壹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帶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易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
簡易方式送達的聽證通知書,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負責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