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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

司法實踐中,為避免生效判決內容難以執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那麽,申請財產保全的對方知道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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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

二、財產保全程序的流程

(1)應用

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應當在起訴前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並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請人在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保全裁定解除。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的同時適用,也可以在起訴後適用。

(二)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階段不會為當事人尋找債務人財產,申請人必須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型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銀行、戶名、賬號;

2.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銀聯賬戶、網上財產;

3.不動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姓名,最好有相關權利證書復印件;

4.證券:已知債券種類或證券賬號的記名債券;

5.車輛:明確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6.股權:明確的公司名稱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7.其他產權:需提供相關權利證明材料。

(3)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裁決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不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5)解散

財產保全裁定在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前有效。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及時裁定解除財產保全裁定。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訴前保全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等。

(6)賠償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提供財產保全線索。

三、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其負擔

(1)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就下列事項向人民法院申請的,應當交納申請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分別交納: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按照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1%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繳納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2)《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

(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申請費可以列入訴訟費用。”即申請人可以將財產保全申請費和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作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被告負擔。

關於對方申請財產保全的知識我就詳細說壹下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對方知道的,人民法院及其有關部門會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