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唐慧提出永州市勞教委必須向她作出書面道歉,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否需要書面道歉。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因未考慮到“唐慧女兒未成年,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護”、“缺乏人文關懷”、“處理不當”等問題,向唐慧作出道歉,故對唐慧的這壹訴訟請求可視為履行完畢。轄區副局長與賣淫店老板關系密切,被省委調查組“查案”處罰:“劉青媛”賣淫團夥成員與零陵區公安系統部分人員關系密切。在看守所假立功之前,就有警察不停地從監獄給秦星寄信,甚至還有轄區的副局長為他“打聽案情”。
警校妓女店主:根據檔案,2006年春節前,秦星和她的男朋友陳剛開始到劉潤清源休閑屋。不到半年的時間,店裏的妓女從兩個增加到八個,其中包括被周俊輝拐賣(因強奸罪、強迫賣淫罪被判處死刑)的唐慧的女兒樂樂(化名,未滿11歲)。當時,“劉青媛”的老板陳剛,因為有警察幹部學校的背景,在當地警方有相當大的能量。他與時任南津渡派出所副所長的何品的關系更是非同壹般,何品在劉青媛居住的轄區負責刑偵工作。後者的另壹個重要身份是零陵區公安局政委秦愛群的女婿。這樣的終審判決,正如唐慧的律師所說,確實具有“巨大的進步和意義”。這種“進步和意義”顯然不僅在於唐慧勝訴並獲得相應的國家賠償,更在於公平正義的內在價值訴求。判決在唐慧的勞動教養問題上“還了她壹個公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永州市勞教委支付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也意味著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處罰不僅是“違法侵權”,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
如果追溯唐慧勞教壹案,以及她作為上訪母親的特殊地位和背景,不難發現,上述終審判決具有“進步性和意義性”以及“公允價值”,實際上並不僅限於勞教壹案,更在很大程度上為歷盡艱辛的上訪母親和遭受痛苦和不幸的女兒還了壹個公道。眾所周知,唐慧之所以被錯誤勞教,是因為所謂的“鬧訪、纏訪”;她之所以請願,是因為唐慧作為壹個母親,強烈希望她11歲的女兒被“強迫賣淫”的案件能夠得到及時公正的處理。
2013,65438年7月6日,在“11歲女童被強迫賣淫”案發生近7年後,在本案罪犯歸案後,由此衍生的“唐慧勞教案”也以“上訪媽媽”勝訴的公平公正結果落下帷幕。
從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建設的角度來看,這種“進步和意義”顯然不僅屬於唐慧個人,也屬於每壹個希望“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人。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前幾天強調的,“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就必須把每壹個案件都審理好”“萬分之壹的錯案,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因此,我們通過對每個案件的公正審判,積累了司法的公信力。”
所以,我們在為“唐慧終審勝訴”帶來的“進步和意義”感到欣慰的同時,更應該充滿期待,這種“進步和意義”並不局限於個案,而是可以不斷積累,貫穿於“上訪”的每壹個“司法案件”。因為對於公平正義和司法公信力的建設,“審理好每壹個案件”永遠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只有“進行中”,沒有“完成中”。敗訴後,多次上訪的樂樂母親唐慧因不滿永州司法機關對此案的處理,被以“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名義送進勞教所,在全國輿論中引起軒然大波。湖南省宣傳部發布消息證實,永州市勞教委對“上訪媽媽”唐慧的處理決定已被撤銷。
前天下午,唐慧從永州老家來到長沙。由於路途遙遠,她的親友不會出席庭審。昨天上午,唐慧表示,他對二審結果沒有心理準備。剛接到開庭通知的時候她很難過,想起往事就哭,但情緒相對平靜。
唐慧透露,5月底,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試圖調解此事,永州市勞教委承諾滿足賠償金額2000余元,口頭賠禮道歉並提供生活補助65438萬元。但唐慧最終拒絕調解,因為對方提出這件事不能公開。“我說,我不能在黑暗中收妳的錢。”
唐慧說,女兒的狀況壹直不好,隨著年齡的增長,壓力和痛苦也在增加。女兒拒絕與異性交往,患有不治之癥。庭審結束後,她將帶女兒去北京看心理醫生。
11歲女童賣淫受害者樂樂多次試圖自殺上訪母親唐慧老家付家橋鎮黨委書記透露,唐慧這幾年資金穩定控制,估計已經超過80萬。此前,因上訪被勞教的唐慧提起賠償訴訟,但沒有拿到1分錢。另據了解,“永州11歲女童被迫賣淫案”的受害人唐慧的女兒樂樂,經常從夢中驚醒,多次試圖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