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口頭傳喚的當事人認為是假的,可以要求其出示書面傳喚證後再去。如果是異地傳喚,可以到當地經偵大隊說明情況;妳可以在去之前咨詢壹下律師。
召喚過程如下:
1.發送傳票:通常以郵寄、電子郵件或當面送達的方式向被傳喚人發送傳票;
2.接收傳票:被傳喚人收到傳票後,需要確認時間地點,核實傳票的真實性。如果懷疑傳票的合法性,可以向簽發人咨詢確認;
3.出席傳票:根據傳票中的要求,被傳喚人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活動。如果有不能參加的原因(如病假等。),需要提前聯系發行人並提供相關證明;
4.合規要求:在傳喚過程中,被傳喚人需要遵守各種要求,包括要有禮貌,不能擾亂秩序。否則,妳可能會面臨懲罰或處罰。
當被傳喚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1.確認傳票的合法性:確保傳票是由正規的合法機關發出的。如果不確定傳票是否合法,可以咨詢律師;
2.尋求法律援助:如果被傳喚,最好尋求資深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援助;
3.遵守傳喚要求:除非妳有律師協助,律師告訴妳不需要遵守傳喚要求,否則妳要按照傳喚要求到指定地點;
4.註意自我保護:在調查過程中要保護好個人隱私和權利。比如,在向執法人員作證時,如果當事人不確定如何回答某個問題,或者擔心自己的回答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可以主張其保持沈默,或者要求律師協助;
5.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向律師或有關機關申請法律援助。
綜上所述,被傳喚不壹定意味著會面臨法律訴訟或制裁。如果妳正確應對,積極行動,尋求專業協助,妳可能會避免潛在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