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隔離外國人進入/返回天津的規定:
(1)低風險地區人員回津原則上不限制人員流動。2022年3月15之前,回天津的人必須持有48小時內核酸陰性證明。
(二)14天內在中高風險區所在的市內其他縣(市、區、旗)居住過的人員,到達天津後進行14天醫學觀察。
(三)14天內在中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居住過的人員,在到達天津後14天嚴格實行在家集中管理,按規定頻率進行核酸檢測。如果檢測結果為陰性,可以解除管理。
(四)在14天內曾在高風險地區居住過的人員,到達天津後14天嚴格隔離,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可解除隔離。
此外,重點地區對來津人員的查控政策也會定期更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