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實施以來,確實有壹些案例成功說明,利用短信、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是可行的,但短信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成為證據:
1.這條短信必須真實反映案件事實,短信內容不應已被刪除;
2.這條短信必須是涉案的兩個特定用戶在特定時間的通信行為;
3.手機引用的短信在程序上(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形式上、主體上(主要針對證人)是否應該合法。
(1)短信證據是否客觀真實;
(2)是否是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手機短信的取證是否合法;
(3)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