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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送刑事案件的公安立案程序

法院向公安機關移交治安刑事案件的程序是: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原告原案由。

2.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

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公訴案件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訴案件的流程如下:

1.壹是由公安局或監察委員會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認定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認為確實構成犯罪,需要定罪量刑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法院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對案件作出判決。檢察院或者被告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壹審判決生效前提出抗訴和上訴。

4.二審判決作出或者壹審判決生效後,應當開始執行判決。

壹般來說,如果法院將案件移交公安,意味著民事案件已經轉化為刑事案件,情況會比較復雜,需要公安機關審查後才能移交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

第二十壹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