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發卡行應當向債務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者濫用職權等不正當手段催收。采集過程應當有記錄,記錄材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