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130、131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缺席判決。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130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131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決定不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1.原告無故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起反訴的;
2、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被告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立案後被法院傳喚。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拒絕應訴的。如果借貸關系明確,經過審理可以默認判決。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6.離婚案件中,原告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經公告傳喚仍不到庭的,可以開庭審理後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我不會交給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可以送交指定的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