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收到信後,會核對信的內容,如果合理就交給犯人;如果不合理,派出所有權拒絕給違法者。所以信的內容要謹慎,不能有反動、反社會的內容。
犯人要回信寄給居住在國內的近親屬,必須經過辦案機關的同意和查驗,才能寄出。他要會見,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
罪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的近親屬或者外國籍罪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駐華使館領館人員會見和通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看守所對罪犯收發的信件,未經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應當移交辦案機關處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在押罪犯,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第三十壹條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罪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要求會見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
罪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的近親屬或者外國籍罪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駐華使館領館人員會見和通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
第三十五條會見罪犯每月不得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局長批準,罪犯可以暫時離開其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情嚴重,當天無法返回原地的犯人,不允許探視。
來訪者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陪同和監護,不得在外過夜。
第三十七條罪犯近親屬贈送或者寄送的生活用品、學習書刊,看守所應當詳細登記,經檢查驗收後,辦理手續後移交給罪犯;現金由看守所保管,犯人有正當目的時可以支付;不準帶入的物品,應當當場或者登記後歸還。
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罪犯收發的信件,沒有委托辦案機關查驗的,應當移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罪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罪犯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
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罪犯。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犯人移交給值班警察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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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