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給予口頭警告,並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兩元以上兩元以下罰款,並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共場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