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過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都會去立案大廳,在那裏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就立案。如果雙方不住在壹起,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在男方所在地提起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文件:請求判決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出庭。同時,法院也通知出庭參加訴訟;
5.雙方到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如下:
(1)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妳撤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另壹方同意當事人離婚請求,子女、財產問題處理完畢,當事人提起訴訟,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3)經調解,當事人仍堅持離婚且不同意,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有爭議的。然後法院會進行審理和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