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員工應提前30天向人事行政部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並領取辭職表格。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好記錄。
2.根據離職單辦理相關手續;
(1).辭職員工應將《辭職申請表》提交給部門主管簽字。部門主管以上的職位需要總經理簽字。(2)員工的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由員工所屬部門助理向員工收回,確認無誤後由助理簽字。
(3)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及公司是否存在財務拖欠(包括借物及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償還,如無拖欠,由財務部簽字確認。
(4)人事行政部將在員工在離職表上取得所有要求的簽名後,向員工發出《與XX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5)、人事行政部門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和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離職員工如需轉移公積金,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提取,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門應當自職工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2.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或者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