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有如下規定: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他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被送達人被收監的,應當通過其所在的監獄轉送。
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應當通過其所屬的義務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壹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以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經過記入案卷。
簡單來說,法院傳票原則上需要當面接受,因為送達時必須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和送達日期。如果受送達人不在,可以由指定人員接收,如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員和授權代理人。如不服傳喚,仍可將訴訟文書留在原地,按流程記錄,視為收到。當事人在壹些不方便溝通的地方時,有關單位可以代為接收,但必須立即交給受送達人簽收。確實是因為收件人地址不明、下落不明等各種原因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解決。
但我們可以非常肯定的是,電話和短信並不是訴訟文書的正常渠道,它們最大的作用大概只是快遞員通知妳過來簽收文書。
所以如果只是通過電話或者短信收到自己被起訴的信息,基本可以判斷為虛假信息。請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