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變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變更姓名的理由,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者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