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軟件聯盟常務理事董永森律師認為,名譽權和隱私權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中的“九個禁止”只規定了第八項中“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情形,涉及名譽權,但沒有規定隱私權。
在民法中,沒有明確的“隱私”概念。在這種情況下,要求互聯網承擔起保護個人隱私的監管責任,無疑是壹個“巨大的挑戰”。
■專業知識* * *
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應該得到充分保護。
趙曉麗認為,互聯網是中國公民充分享受言論自由的壹個非常便捷的渠道。在國家政策層面,人們支持、贊同和參與通過互聯網發表的評論,完全沒有必要將互聯網相關評論的審查從事後改為事後。
此外,幾位專家也表示贊同並強調,不應讓互聯網承擔言論監管的義務,應充分保護互聯網言論自由的法律平臺。
■焦點問題
電話號碼是私人的嗎?
北京郵電大學網絡法律研究專家劉德良教授認為,電話號碼、工作地址、家庭住址等具有通信功能的個人信息,應當用於通信本身。如果公布這些信息,不會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他說,隱私權應該做狹義的定義,即“壹旦公布就會有害”的個人信息不需要跟進,比如公布夫妻生活細節。
地址、電話等信息的公布,往往是後續的“濫用”造成的,而不是電話信息本身的公布。
劉德良認為,必須明確界定隱私的邊界,才能進壹步討論與互聯網相關的隱私問題。同時,他承認自己的劃分在學術界是有爭議的。
是什麽導致了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姚輝認為,既然討論侵權,就應該討論壹個因果關系,比如網站是否公布個人電話號碼和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的行為是否造成侵權,這些信息的公布是否導致後續的結果。
姚教授舉了壹個例子說明,壹個男人經常收到內容曖昧的垃圾短信,被女朋友看到很多次,女朋友不忍心和他分手。可以簡單的認為是垃圾短信導致兩人分手嗎?姚教授表示非常懷疑,認為只是“表面上”的因果關系。
回到互聯網上,需要探討的是發送方是否應該知道或者能夠預見侵權的後果。如果超出預見,就不能認定為侵權。
公布電話號碼是間接原因?
在界定損害結果時,他同意劉德良教授的觀點,即要看損害是否需要證明。比如照片拍了就不需要證明損害,而那些不壹定造成損害的,比如電話號碼,工作單位等,實際上與損害結果相差甚遠,這是間接原因。即使他們要承擔責任,也是壹種補充責任,在具體數額上應該減少。競爭報紙的記者王曉慶
■專家建議
立法的重點是禁止信息濫用。
劉德良說,個人信息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手機號、學歷、家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另壹類是直接關系到個人利益和人格尊嚴的信息。
作為網絡技術的應用,人肉搜索本身是中性的。在使用這種技術平臺時,首先要遵守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對於那些直接關系到他人人格權的信息,壹旦公布,就損害了他人的隱私權。把個人信息放到網上,更多的是信息發布到網上後,網民對信息的濫用。
網友在王菲家的墻上亂塗亂畫,侵犯了他的財產權,而用網上獲得的手機號碼侮辱王菲,侵犯了他的通信自由權和人格權。因此,他建議,當前的立法重點應該放在人肉搜索信息發布後對網民的虐待上。
網絡管理員需要引導搜索。
董永森指出,隱私和隱私不能劃等號。公開某人的個人信息不壹定是侵犯個人隱私。侵犯個人隱私是指給對方造成壹定的傷害。人肉搜索和個人隱私有壹定的關系。人肉搜索可能侵犯個人隱私,人肉搜索引發的網絡暴力涉及名義權利問題。
隱私權和名義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2008年4月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的相關規定,涉及人格權糾紛。在人格權糾紛中,第四項解釋的是姓名權,第六項解釋的是隱私權,所以兩者在法理上並不統壹。“人肉搜索”可能侵犯隱私,但不壹定侵犯名義上的權利。
董律師認為,人肉搜索既有積極的壹面,也有消極的壹面。最重要的是網監部門要對其有壹個法律上的限制,發帖人有權利行使自己的話語權,但前提是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網絡管理者應判斷搜索者的目的,盡量減少負面情況的發生,引導“人肉搜索”向正面發展。競報記者李佳秋秦曉